2026/6/27

高雄晨光扶輪社 專題演講:讓意志凍結在最美時刻~意定監護 主講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 伍婉嫻 (高雄木棉扶輪社 PP Notary) 2026.06.24

高雄晨光扶輪社 

專題演講:讓意志凍結在最美時刻~意定監護

主講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 伍婉嫻

               (高雄木棉扶輪社 PP Notary)     2026.06.24

 

意定監護是國家因應少子化與家庭結構的改變而增訂的制度有別於成年監護制度由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意定監護最大的特點是~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

 

ê成年監護制度

本人喪失意思能力而受監護宣告時,由法院依職權為監護人之選定。(1111)

( *如喪失語言能力者可表達意思如點頭搖頭則不算喪失意思能力一般要達到喪失意思能力至少需要三張診斷證明書來證明多由地區醫院開立的證明較具公信力意識清楚證明書醫師通常會提問一些問題來判斷測試患者的清楚指數

*由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法院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法院也可能指定一個人或數個人,可以共同或分別指定。)

 

ê意定監護制度

本人意思能力尚健全時,由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由受任人擔任其監護人。(1113條之2) 

(*意思能力健全,意指只要沒有被宣告禁治產即為意思能力健全如果被法院宣告禁治產意謂所做的法律行為皆無效由監護人來代理法律行為

*監護任務可以分成生活照顧、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這三部份可委託一人或數人擔任或先後順位承擔均可)

ê成年監護意定監護,以意定監護優先為原則,但監護人如有顯不適任或不符受監護人最佳利益之情形,得聲請法院改定監護人之規定。(:監護人未履行職務受任人健康狀況顯著惡化..)

 

ê成年監護制度-監護人處分財產受民法第1101條第2項及第3項之限制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或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

(意定監護可代為出售房產以供就醫療養不受1101條第2項及第3項之限制)

 

ê公證人於意定監護契約中的角色

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民法1113-3I前段)

(全臺灣目前法院公證人—約52人;民間公證人—全職已登錄約160/兼職--僅辦理認證之律師約72)

 

ê如何辦理意定監護契約公證

*本人和受任人親自向公證人辦理意定監護契約公證書完成後七日內通知本人住所地法院意定監護契約成立當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即可持公證書向本人住所地法院申請判決執行監護職務

 

ê委任人之締約能力判斷-1

1.年齡18以上 (身分證、委任人及受任人戶籍謄本。證明雙方均無破產以保障彼此權益)

2.未受監護之宣告

3.如有失智、阿茲默症特質則需提供醫師診斷證明,或提出當日意識清楚證明(一般不受理此類情形之締約公證)

*醫生的診斷證明「已知生理狀況引起有幻覺的精神病症」。則不適合締約

*醫師囑言「個案目前在就診時意識清楚,能表達意願,惟較為重聽。需大聲詢多次,才會回應。」可以締約

*公證人應確認本人之意識清楚,並確實明瞭意定監護契約之意義。(錄影為輔助)

*公證人認有必要時,得隔離單獨詢問本人。(由簡單問答了解是否偏離事實)

*但本人有本法第74(使用公證人不通曉之語言,或為聽覺、聲音及語言障礙而不能使用文字表達意思)75(視覺障礙或不識文字者)規定之情形時,應使通譯或見證人在場。(確保本人聽得清楚並理解意涵)

 

ê委任人之締約能力判斷2

*委任人須為有行為能力之人,如為受輔助宣告之完全行為能力人者,得否辦理?

*如為肯定,是否須得輔助人同意? 不需輔助人同意(民法15-2受輔助宣告之人主要是財產管理事項,應經輔助人同意。)

 

ê受任人之資格限制

*受任人為受破產宣告之人? 不行

*受任人即為委任人本人之輔助人?(民法1113-1II準用1098II利益相反,特別代理人)

*受任人為法人?未經明文排除,但基本上不被公證人接受

*受任人有數人(民法1113-2II)--分別/共同執行職務,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可分區塊可排順位也可分區塊並排順位指定多人)

 

ê會同開具產清冊之人

*當委任人忘了自己是誰時必須先確定資產避免監護人濫用職權中飽私囊,會同開具產清冊之人必須記載於契約書中但可以不用到場

 

ê公證人之闡明義務

闡明意定契約的意思意定監護人可以協助照顧就醫管理所有生活開銷與資產生效為委任人受監護之宣告(遺囑生效為生命終止);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視為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委任人可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ê排除適用意定監護契約之情況

*有效意定監護契約指定之監護人,法院應受拘束

*有事實足認意定監護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依職權選定

*法院依聲請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時,職權選定監護人。

*法院選定委任人指定之人擔任監護人後,監護人有不適任情形,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解任。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ê意定監護契約變更與撤回

*意定監護契約生效(委任人未經法院為監護宣告)之前--可雙方合意變更。

*意定監護契約如何撤回?

1.書面先向他方為之。(書面-存證信函)

如擔心相對人無法受領通知,建議用信函認證方式為之,郵務機關可以寄存(警察機關)送達、或請求法院為公示(張貼公告處/法院網站)送達,俾發生送達效力。

*如撤回人為委任人本人,無法送達時,亦可重新訂立意定監護契約。

2.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始生撤回效力。

*公證人應闡明意定監護契約經一部撤回者,視為全部撤回之旨。

*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向本人住所地法院登錄。

 

ê意定監護契約之終止

*意定監護契約生效後,委任人可否終止契約?受任人可否辭任? --正當理由,聲請法院為之。

 

ê受任人之報酬/公證費用

*意定監護契約已約定報酬或約定不給付報酬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監護人得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影響公證費之核定計算:旨揭契約未涉及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得喪變更,係具委任性質,公證人辦理旨揭契約之公證,如契約約定有報酬者,依公證法第10911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10條,以報酬總額計算其價額;如約定不給付報酬或未約定報酬者,應認為其標的價額不能算定,適用公證法第112條之規定,收取1000元。)

(*假設以十年的報酬為公證費十年的報酬600萬元其公證費為6000)

 

情感濃度與特留分近來成為關注焦點把握最美時刻-在意識清楚時指定自己所喜愛的照顧者運用意定監護契約設定監護人合理的報酬以降低遺產立定遺囑建議自己寫不採見證人以免見證人為圖利特定人而影響遺產分配

 

*法務部版意定監護契約參考範本https://www.moj.gov.tw/cp-272-122819-49959-001.html



這是P Andrew最後一次社長致詞, 
很高興有公證人PP Notary來見證他的社長任期
例會尾聲,與會社友和主講人開心合影本年度畢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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