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晨光扶輪社
參與欣欣社聯合例會暨專題演講:銀髮法律生活大小事
主講人:陳君瑋 律師(熊大律師) 2022/ 1/6
陳君瑋(熊大)律師是一位廣受媒體青睞的年輕律師,他也是3482地區同心扶輪社社友~P.P. Wei,雖然年輕,但因為擔任過社長,讓他對扶輪有更多的認同與熱忱,並鼓勵社友們一定要有社長職務的體驗。他今日分享的銀髮法律問題是:離婚、繼承、扶養、輔助宣告與監護宣告。
銀髮法律問題一:離婚
Yahoo年度十大娛樂新聞,第一名是王力宏.李靚蕾,榜上有名的還有福原愛和汪小菲.大S的離婚事件,可見離婚事件普遍存在現今社會,據調查:每十對夫妻就有七對想要離婚。
兩造離婚可請律師做離婚協議書,離婚有幾種,第一 協議離婚,私自調解不上法院,但協議離婚如有一方不就範,那麼是很難處理的。第二
調解離婚,上法院,如調解委員無法調解成功,則採判決離婚。第三 判決離婚,由法院判決。
任何的離婚,如無法協議就採用調解,實務案件有9成的離婚調解會成功,而調解失敗進入法院判決的僅有1成。以往的法律是勸和不勸離,現今調解趨勢則是協助達成離婚訴求,包括離婚、小孩子親權、夫妻財產等。
判決離婚:民法1052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通姦)。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小孩子親權(監護權):民法1055-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夫妻財產:民法1030-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贍養費:民法1057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以李靚蕾po文要吾疆豪宅,可能是因採分別財產制,非法定財產制。而且吾疆所屬人是王媽媽,李靚蕾不能依法取得,故採非法律途徑取得。
*王爸爸保證王力宏兩年內沒有出軌。為何是”兩年內”?因為侵害配偶權的民事求償期限是兩年內。
銀髮法律問題二:繼承
*【長榮遺產宣判4】遺囑「全由4子繼承」 為何張國煒不能全拿遺產?
張榮發的繼承人中,均沒有「防不孝條款」中的行為,因此,所有繼承人都可以分得「特留分」,張國煒也因此無法「獨得」
繼承人:民法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口訣:下.上.左右.上上)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銀髮法律問題三:扶養
*曾拋家棄子,七旬翁中風討扶養費…
免除扶養義務:刑法294-1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銀髮法律問題四:輔助宣告、監護宣告
*失智翁街頭遊蕩被安置..縣府查出『身家4千萬』長照中心主任秒帶他辦結婚..
*失智者無法自理! 親屬可申請「輔助宣告」
根據統計,失智症相關的民事案件,10年來超過17倍,有的家庭對於失智者的財產分配可能各有意見,其實可向法院申請輔助宣告,裁定輔助人後,協助失智者打理一切財務。
輔助宣告
自然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造成與他人溝通或對於他人表達的意思的瞭解程度,比一般人稍顯較弱(即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比方說,有輕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可以自理,但容易被人利用詐騙等情形。聲請人可向法院聲請對其為輔助之宣告。
法院為輔助宣告時,會同時選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事情,像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某些特定行為(如消費借貸、訴訟行為等,可詳閱民法第15條之2),要經過輔助人的同意才生效。
監護宣告
自然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即民法第14條第1項明定,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比方說,長期昏迷、植物人、嚴重的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等等,聲請人可聲請法院對其為監護之宣告。
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